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王得阳与王小兰、陶小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486号原告王得阳。被告王小兰。被告陶小兰。被告王胜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得阳与被告王小兰、陶小兰、王胜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小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付用来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甘健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