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王得阳与王小兰、陶小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486号原告王得阳。被告王小兰。被告陶小兰。被告王胜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得阳与被告王小兰、陶小兰、王胜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小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付用来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甘健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