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武安市西土山乡西窑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武安市西土山乡西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482号原告任某。被告武安市西土山乡西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武安市西土山乡西窑村。法定代表人:袁云政,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武安市西土山乡西窑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鑫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