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商抗监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金坛市丰华物资经营部与常州华谊不织布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抗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坛市丰华物资经营部,常州华谊不织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商抗监字第0001号原审原告金坛市丰华物资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汤连照,该经营部经理。原审被告常州华谊不织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连照,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金坛市丰华物资经营部与原审被告常州华谊不织布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坛商调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27日,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坛检民建再(2013)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依法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审判长 蒋 勇审判员 王海芳审判员 王卓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