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芝商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龙口市正通钢构建设有限公司、邵云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口市正通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芝商催字第35号申请人:龙口市正通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市场路北。法定代表人:邵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文鹏。申请人龙口市正通钢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2033723,出票人为龙口市正通钢构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冠全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3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口市正通钢构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苑福鹏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