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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商初字第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丰县天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丰县天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商初字第0385号原告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珠。委托代理人孙景波。被告丰县天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天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作出的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卜庆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