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秀丽、陈宏与周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丽,陈宏,周华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张秀丽。原告:陈宏。委托代理人:张秀丽,身份信息同上,系陈宏之妻。被告:周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丽、陈宏诉被告周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丽、陈宏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华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秀丽、陈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丽、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秀丽、陈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