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行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费县水土保持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水土保持局,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费行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费县水土保持局。法定代表人林清东,局长。被执行人李磊,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县水土保持局与被执行人李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费县水土保持局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于2013年11月25日书面申请本院终结该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终结本院(2013)费行执字第137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秀礼审判员 曹 英审判员 马淑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政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