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高某某,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王某某,以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诉讼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且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玉皎审 判 员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卫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