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伍铁成与被告承德市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门晓东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铁成,承德市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门晓东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伍铁成。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军。委托代理人张子林,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门晓东。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铁成与被告承德市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门晓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铁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铁成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伍铁成承担。审 判 长 刘明昌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