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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伍铁成与被告承德市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门晓东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铁成,承德市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门晓东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伍铁成。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军。委托代理人张子林,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门晓东。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铁成与被告承德市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门晓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铁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铁成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伍铁成承担。审 判 长  刘明昌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