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执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碑执字第023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50号。负责人:田波,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雷伟,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慕雪渊,男,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法务部职工,住该单位。被执行人: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联合村村委院内。法定代表人:白林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15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13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