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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商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山西易佳广厦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易佳广厦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商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易佳广厦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C座2404室。法定代表人张俊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识非,男,山西易佳广厦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闫桂荣,山西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并商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六千五百四十元四角六分(包括欠款一百三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六元、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四万三千二百二十元、执行费一万五千八百七十四元四角六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