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峰与张万斌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武装部,张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76号原告徐峰。被告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武装部,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法定代表人崔培胜,部长。被告张万斌。原告徐峰诉被告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武装部、张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峰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峰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退回原告1,00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