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涿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涿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1)保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1)保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