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朱金元与赵和平、鲁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元,赵和平,鲁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朱金元,男,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和平,女,1950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鲁新成,男,1950年4月4日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元与被告赵和平、鲁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金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40元,由原告朱金元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