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10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贵福与邓胜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福,邓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88-1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福。被执行人邓胜利。申请执行人王贵福与被执行人邓胜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贵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胜利给付赔偿款144286.60元及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70元。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邓胜利所有的房屋一套,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王贵福与被执行人邓胜利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贵福同意被执行人邓胜利在2013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105000元,其余案款和逾期利息自愿全部放弃,如被执行人邓胜利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贵福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向申请执行人王贵福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王贵福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贵福本次申请执行赔偿款144286.60元及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70元。被执行人邓胜利尚欠申请执行人王贵福赔偿款144286.60元及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7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贵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运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