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王伟与苑美义、葛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苑美义,葛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王伟,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浩,男,汉族,住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被告苑美义,汉族,男,住胶州市.被告葛月丽,汉族,女,住胶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吕洪坤,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诉被告苑美义、葛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该案争议的款项借款人为宋金华,现原告仅起诉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