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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王伟与苑美义、葛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苑美义,葛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王伟,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浩,男,汉族,住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被告苑美义,汉族,男,住胶州市.被告葛月丽,汉族,女,住胶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吕洪坤,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诉被告苑美义、葛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该案争议的款项借款人为宋金华,现原告仅起诉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