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钟宸,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女。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宸和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29日婚生女孩陈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不合的性格日渐暴露。被告谭某某平日喜欢打牌,起初,原告陈某某总是好言相劝,但被告谭某某不但不听,反而脾气暴躁,出口伤人,日子长了,原、被告夫妻感情越来越差,整个家庭也越来越不和睦。在此情况下,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毫无联系,关系更加恶化,根本无感情可言。为了早日解除这不幸婚姻,使双方能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4、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于2012年向人民法院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被告谭某某辩称:被告谭某某没有原告陈某某那样的文化,结婚之前,是原告陈某某追求被告谭某某。结婚后,因原告陈某某没有生育能力,被告谭某某拿出4000元钱给原告陈某某治病,病治好后,原、被告生育了一个女儿。因被告谭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父母闹矛盾,原告陈某某一直拿被告谭某某当外人,总是站在其妈妈那边,而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去处理家庭之前的矛盾。有一次原告陈某某打伤了被告谭某某的脚,被告谭某某还在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做了检查,现在都还在吃药。除非原告陈某某补偿被告谭某某20万元,否则死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7月29日婚生女孩陈某。婚后,因被告谭某某经常与原告陈某某的母亲发生矛盾,原告陈某某也没有很好处理被告谭某某与其母亲的关系,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出现问题。现被告谭某某居住在原告陈某某家,原告陈某某及其母亲为了不与被告谭某某见面后发生争吵借住他人家中。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陈某由被告谭某某带在身边。根据现有证据,未查实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某某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陈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谭某某离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谭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陈某某并没有提供,且原、被告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家庭中出现矛盾,应当认真处理,力争维持和睦、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而不是一味地指责对方或逃避问题。在被告谭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的母亲出现矛盾时,被告谭某某应当本着尊重老人的态度,多谦让、多理解,原告陈某某为人儿子、丈夫应既顾及母亲的感受,又体谅被告谭某某的处境,尽量用缓和的方式处理矛盾,这样家庭才能和睦、幸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树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拾金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