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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邓某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彭某某,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彭云房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1995年1月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上的差异,常为家务琐事闹矛盾,2005年3月双方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但过后仍以夫妻共同生活,2012年3月又登记复婚。复婚一年多来,因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矛盾再次加剧,近几个月来,被告不准原告回家,致使原告居无定所,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原告除提交了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的事实外,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经质证,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基本事实属实,引起双方矛盾加剧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在外与第三者鬼混,且不愿意断绝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没有意见,但必须答应被告的条件,另外,考虑到婚生女不久即要参加高考,要离婚的话等女儿高考结束后再说。被告提交了一份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被告2009年在茶陵县城关镇格兰春天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为共同共有的事实,质证中,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亦应采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基本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1996年7月生一女孩,取名邓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在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上差异的暴露,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3月,双方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此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2009年双方又以夫妻的名义在茶陵县城关镇格兰春天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装修后即搬入该房屋内共同居住。2011年6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确认该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在此期间,因原告与另一异性建立了关系,被告为断绝原告与另一异性的交往,经协商,双方又于2012年3月在县民政局进行了复婚登记。此后,因原告仍然没有断绝与另一异性的交往,双方再次产生矛盾。2013年4月,双方为此再次争吵后,原告即离家在外生活,夫妻分居。随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处理共有的房产。被告原则上同意离婚,但要求将房屋过户给婚生女邓某乙,而且考虑到婚生女邓某乙现正读高三,2014年6月即面临高考,为不影响婚生女的高考,不主张现在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多年,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中途尽管曾协议离婚,但过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双方经慎重考虑又复了婚,由此可以说明双方的婚姻关系是经得起考验的。复婚后再次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生活作风不检点,在外与另一异性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所造成,只要原告端正生活态度,断绝与其他异性不正当的交往,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另外考虑到婚生女邓某乙当前正值准备高考的特殊时期,为尽可能减少对婚生女精神上的不利影响,以暂不离婚为宜,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彭云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轶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