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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宋召芬与王洪新、王剑、张晓、孙义燕、鲍敏、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召芬,王洪新,王剑,张晓,孙义燕,鲍敏,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胶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宋召芬,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海平,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晓,男,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孙义燕,女,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鲍敏,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于磊,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宋召芬诉被告王洪新、王剑、张晓、孙义燕、鲍敏、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孙义燕、鲍敏、于磊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爱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