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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侯利与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方三红制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候利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种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1)高民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掖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能履行完结。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鹏所有的甘G-933**长城牌小汽车予以扣押。二、扣押期限为六个月。审判员  夏玉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 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