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一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宁某诉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368号原告宁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米某,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宁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当中原告宁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谅解被告,重新与被告和好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承担。审 判 员 李芝彬人民陪审员 罗 忠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