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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侯福全与侯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福全,侯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侯福全,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海伟,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侯福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文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侯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侯福全的配偶董凤廷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500弄20号403室房屋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福全的配偶董凤廷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500弄20号403室房屋一套(面积34.39平方米,证号2002008883号)。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