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店口支行与蔡磊、陈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店口支行,蔡磊,陈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店口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严才,行长。被执行人蔡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瑞文,男,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胶商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商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