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店口支行与蔡磊、陈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店口支行,蔡磊,陈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店口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严才,行长。被执行人蔡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瑞文,男,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胶商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商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