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盘光建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光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蒙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盘光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西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612,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山县××福垌村××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光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贺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光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3年11月25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份,被告人盘光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蒙山县西河镇福垌村公亿组“屋背冲”的杉木。经蒙山县林业技术人员调查检尺鉴定:砍伐杉木蓄积13.5622立方米。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盘光建的上述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盘光建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光建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盘光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蒙山县西河镇福垌村公亿组“屋背冲”有争议的杉木用于建房。经蒙山县林业技术人员调查检尺鉴定:砍伐杉木蓄积13.5622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8月12日,蒙山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接到莫运中报称:2011年2月6日其岳母在蒙山县西河镇福垌村公亿组“屋背冲“的杉木被本组的盘光建砍伐,砍伐数量62棵。要求公安机关处理。(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8月12日蒙山县公安局依法对盘光建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证实盘光建于2013年7月14日在广东被蒙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4)蒙山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证实2011年蒙山县西河镇福垌村公亿组“屋背冲”16林班10小林班被采伐的杉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手续。(5)户籍证明,证实盘光建为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二)报案人陈述莫运中陈述了2011年7月,其回老家时,村上人同其讲,其岳母的林木被本组的盘光建砍了,于是其便到西河镇福垌村公亿组“屋背冲”山上去看,发现其岳母的林木是被人砍了。就打电话问盘光建,盘光建承认是他砍的,当时其查看被砍了杉木47棵,就交待盘光建不要再砍了,并要求他赔偿,他当时就赔了800元钱。但后来他又将余下的15棵大的杉木砍伐,其要求盘光建赔偿,他拒绝赔偿。(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图、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蒙山县西河镇福垌村公亿组“屋背冲”16林班10小林班及现场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3月13日盘光建辨认其砍伐蒙山县西河镇福垌村公亿组“屋背冲”杉木的具体位置。(四)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蒙山县林业局林木采伐调查鉴定结论,证实蒙山县西河镇福垌村公亿组“屋背冲”16林班10小班被采伐林木面积为0.03公顷,采伐林木出材为9.5961立方米,折合蓄积为13.5622立方米,该鉴定已告知相关当事人。(五)证人证言(1)麦仁生证实2011年上半年,其岳母村里有人打电话告诉其,盘光建砍伐其岳母的几十条杉木,后由莫运中回去处理。经过协商,盘光建赔偿他们800元钱。当时莫运中和盘光建讲清楚,其岳母的其它杉木不能再动,否则就不客气。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盘光建又继续砍伐其岳母的杉木,这样他们才报案的。(2)温有权、凌远修证实2011年上半年,他们岳母的杉木被盘光建砍伐,当时莫运中要求盘光建赔偿,盘光建称是伯娘生前给他的,他们认为没有这回事的事实。(3)盘玉芬、盘玉清、盘玉媛证实她们的母亲李秀英没有同她们讲过送有木山给盘光建,她们不认可盘光建的说法。(4)盘光伟证实其大伯母李秀英在家时都是盘光建照顾她日常生活,帮她种田,救济物品也是盘光建帮领的。在一次盘光建帮大伯母建灶时,大伯母对盘光建讲过把“屋背冲”那些木山送给盘光建,并交代盘光建修山,事后其曾同大姐夫麦仁生讲过此事,麦仁生也承认当时是说过把这些木山送给盘光建的。(5)陆德玉证实李秀英是其大嫂,平时李秀英的生活都是其儿子盘光建、盘光华帮照顾的,她说过送“屋背冲”的木山给盘光建,盘光建也去修过木山。(6)盘兴平证实李秀英平时生活都是盘光建夫妻照顾的,是否送有木山给盘光建其不清楚。(7)黄进英证实李秀英平时生活都是盘光建夫妻照顾的,他们的关系很好,约七、八年前其听村里人说过李秀英送有木山给盘光建。(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盘光建供述了2011年农历正月初四至初六,其因建房就砍了其伯娘李秀英的47棵杉木,事后伯娘的女儿们要其赔偿,其当时就赔偿了800元钱。过了几天,其又在伯娘的杉木山上砍伐了十多条杉木,伯娘的几个女婿和女儿又叫其赔钱,这次其没有赔偿。伯娘在世时讲过给“屋背冲”的杉木给其,当时其妻子、其弟弟盘光华、伯娘的几个女儿女婿都在场,但伯娘的几个女儿女婿现在不承认了。其知道即使砍自己的林木也要办采伐手续,没有办理手续而采伐是违法犯罪的。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盘光建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光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盘光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盘光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盘光建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严明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盘光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盘光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某某代理审判员 唐某某人民陪审员 莫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