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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文生与王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陈文生,无业。委托代理人:王俊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旺,私营企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生与被告王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生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生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陈文生承担。审判长  曲孟敏审判员  孙喜德审判员  修立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