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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贾凤虎、邱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虎,邱某,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凤虎。曾因盗窃于2005年3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凤虎、邱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凤虎、邱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23时许,程某与被告人贾风虎、邱某、杨某等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聚乐堡KTV唱歌。期间,因陪唱小姐黎某甲不愿被程某摸身体而推了程一下,程某随即用啤酒瓶扔向黎某甲并殴打黎某甲一巴掌,后被人劝开。之后,黎某甲在包厢内和其妹妹黎某乙电话联系称自己被人殴打,黎哲秀打电话让其丈夫郑某去KTV探询情况。后黎某甲走出KTV包厢碰见郑某。同时,程某与被告人贾风虎等人认为黎某甲打电话叫人过来打架,遂尾随黎某甲走出包厢,在包厢外与郑某发生争执,程某与被告人贾风虎随即殴打郑某和黎某甲,郑某逃至KTV的卫生间。之后,程某再次殴打黎某甲几巴掌,并使用拖把殴打黎某甲的身体,被告人贾风虎亦对黎某甲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邱某将郑某拉出卫生间,并对其拳打脚踢,程某与被告人杨某、贾风虎等人上前一起围殴郑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主要损伤为左侧第2、3、5、6、7、8肋骨折及胸部、右腹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黎某甲主要损伤为右眼球结膜出血及右眼周、左某、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6月9日凌晨0时30分许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8日,被告人贾风虎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凤虎、邱某、杨某与被害人郑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874.95元,并获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凤虎、邱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黎某甲的陈述,证人程某、章某、杜某、彭某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立功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投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凤虎、邱某、杨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中贾凤虎又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凤虎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凤虎、邱某、杨某已与被害人郑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凤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二、被告人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三、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延锁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利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