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罗廷俊与任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廷俊,任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罗廷俊,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任敏,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申请执行人罗廷俊与被执行人任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敏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廷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敏的银行存款(或其合法收入)9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龚红奎助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