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寻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蔡兴权申请执行丁立宝、丁恒俊故意伤害纠纷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兴权,丁立宝,丁恒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寻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蔡兴权,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丁立宝,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丁恒俊,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蔡兴权申请执行丁立宝、丁恒俊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寻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立宝年老多病、在2014年1月7日从楼上掉下来腰部受伤,在嵩明县大代理骨伤医院,家庭困难,申请人多次找法院领导要求解决此案,司法救助2万元,已发还��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寻执字第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智 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丁路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玉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