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国保与黄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保,黄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95号原告:李国保,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礼,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保诉被告黄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保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李国保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