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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执字第8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吴连凤与香河县五百户镇五百户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凤,香河县五百户镇五百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执字第887-1号申请执行人吴连凤。被执行人香河县五百户镇五百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广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吴连凤诉香河县五百户镇五百户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香河县五百户镇五百户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香河县五百户镇五百户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51297元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香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香河县支行;账号:50×××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