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红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韦思文与李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思文,李继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红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韦思文,女,汉族,1993年3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陆培明,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祥,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无业。原告韦思文与被告李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思文的委托代理人陆培明、被告李继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思文诉称,2012年10月29日,被告李继祥向我母亲马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欠条,承诺2013年6月欠还清,我母亲马某某与2013年5月去世,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欠款。作为马某某唯一的子女和继承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欠款5万元及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继祥辩称,借马某某5万元是事实,但我已经归还了2万元。现在我只同意归还3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被告李继祥向原告母亲马某某借款5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今欠到马某某人民币伍万元(2013年6月前还清)。”2013年5月7日,原告母亲马某某因病去世,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欠款。另查明,原告父母于2004年6月22日离婚,原告与母亲共同生活。马某某去世后,有一女即原告韦思文,父亲马华宝、母亲杨桂英,马华宝、杨桂英已放弃对马某某的财产的继承权。上述事实,有欠条、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资料、离婚证、独生子女证、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声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对借款事实、数额均予以认可,其辩称已归还2万元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被告应按欠条所载明的数额归还借款,被告没有按约归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出借人马某某去世,其权利应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马华宝、杨桂英、原告韦思文继承,马某某的父母马华宝、杨桂英放弃继承权,该权利由原告韦思文一人继承。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继祥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继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韦思文借款5万元及自2013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967元,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钱 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冯则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