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14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瑞芹,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树宾。被执行人杨树震。被执行人宋金洪。被执行人吴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我院作出的(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义华为该案原告享有债权,并且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2)���罗执字第26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义华在(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中享有的债权,执行案号为(2012)临罗执字第262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