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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翔与赵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赵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王翔,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宽,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原告王翔诉被告赵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海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翔的委托代理人昝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宽经本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翔诉称,2013年5月19日,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苏C×××××马自达CAF7161M1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当日,原被告达成协议,内容为被告于半月内赔偿原告相同配置新车一辆,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马自达CAF7161M1型轿车一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宽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被告赵宽驾驶原告王翔所有的苏C×××××马自达CAF7161M1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赵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本人原因造成王翔马自达3车辆出事故损坏,本人于半月之内赔偿其同样配置新车一辆。赵宽2013.5.19证明人:桑世豪”。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合计支出5733.85元。另查明,一、王翔所有的厂牌型号为马自达CAF7161M1的车辆价税合计购置价为97000元,不含税价为82905.98元;二、2012年8月10日,王翔缴纳车辆购置税8400元;三、2012年8月10日,王翔支出苏C×××××车辆上牌费用125元;四、原告已就涉案车辆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五、庭审时,涉案车辆在原告处;六、赵宽持有B2驾驶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提供的欠条、交强险以及车辆商业保险发票、徐州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购车发票、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具的纳税凭证、徐州市车管所开具的收据、赵宽的驾驶证复印件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向原告书写了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厂牌型号为马自达CAF7161M1型轿车一辆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赵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宽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翔厂牌型号为马自达CAF7161M1的新车一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被告赵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海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