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893号原告薛某,固始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牛飙,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固始县制药厂职工。委托代理人余拥军,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飙,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拥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女。因性格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两个孩子归被告���护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被告赵某辩称,原告与我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摩擦,但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且我于2011年患上严重抑郁症,为了两个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也为了我尽早康复,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女,分别取名薛某甲,薛某乙。双方在婚后购置并入住固始县踏月寺街ES1楼406室,还购置了固始县永和高中学区房一套,固始县制药厂集资房一套,一辆海马二手轿车,一辆一汽大众高尔夫轿车。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永和高中学区房款收据三张、踏月寺ES1楼406室房权证(以上均为复印件),办证发票一张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建立、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双方坦诚面对,积极沟通并化解,对夫妻关系是不会有大的影响的。本案原告薛某与被告赵某已结婚17年,生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现正就读高中,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分歧,多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受挫。若双方都能多为两子女考虑,多一些理解、信任与包容,少一些猜疑,其夫妻关系还是有好转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 铭审 判 员 马牧原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