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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湖南湘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湖南湘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洞庭南路(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肖昌权。委托代理人刘德惠。被告江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潘道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