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丰振学与吴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振学,吴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丰振学,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吴淑芹,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丰振学与被执行人吴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振学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