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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5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宏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义、被告青岛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宏基工贸有限公司,张海义,青岛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628号原告青岛宏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玉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钰靖,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义,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兰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义、被告青岛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宏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来代理审判员  董西军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