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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刘家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家林,朱文勇,沈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刘家林。被申请人:朱文勇。被申请人:沈唐峰。申请人刘家林强因防止被申请人朱文勇、沈唐峰转移财产,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文勇、沈唐峰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文勇、沈唐峰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