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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5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单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606号原告青岛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冬,男,系青岛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被告单丽霞,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培凤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朱大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