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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与其联系,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严贤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彭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