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魏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魏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卓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