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盱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魏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魏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卓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