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军政与卢兵强、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政,卢兵强,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李军政,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学军、宋晓皖,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兵强,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存廷、牛景祥,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韩增勤,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现忠,任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李军政诉被告卢兵强、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军政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军政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军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李军政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