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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三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229号原告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波,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中锋,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淼,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30.5元,由原告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