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崔朝与吴晓琴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朝,吴晓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崔朝。被告吴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朝与被告吴晓琴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朝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朝撤回对被告吴晓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