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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与章敏、郑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章敏,郑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33号。法定代表人:石岳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敏,教师。被告:郑丹,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诉被告章敏、郑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3409元,由原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负担。审 判 长  谢世常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