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与章敏、郑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章敏,郑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33号。法定代表人:石岳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敏,教师。被告:郑丹,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诉被告章敏、郑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3409元,由原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负担。审 判 长 谢世常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