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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通中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淼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高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淼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高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通中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镔。委托代理人陈晓飞。被告江苏淼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委托代理人杨晓锋、黄丰。被告高晓。原告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淼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高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70元,减半收取394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435元,由原告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