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何赛朋与张鹤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赛朋;张鹤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民一初字第00601号 原告何赛朋,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农民。 被告张鹤超,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农民。 原告何赛朋与被告张鹤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运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月8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语言,性格各异,经常吵闹,被告对我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有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8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某某,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7月28日左右原、被告分居。原告陈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吵闹,原告对我不关心,6年的夫妻生活是我一直支撑着这个家的经济支出,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离婚。被告陈述,我们之间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不正确。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对所陈述的离婚理由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不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何赛朋与被告张鹤超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运启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