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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5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汝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花,侯丽娟,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5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汝花。被执行人侯丽娟。被执行人孙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侯丽娟所有的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G**×××。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