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杨天宝与杨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天宝;杨小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杨天宝。被告杨小娟。本院受理原告杨天宝与被告杨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天宝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