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世良与武成龙、昌图中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419号原告:李世良,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成龙,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李世昌,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良诉被告武成龙、李世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漏列被告,二次手术住院治疗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良撤回对被告武成龙、李世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退回原告李世良。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